加油站租赁后的税务问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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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并不发生变化。所以根据2012年6月26日A省商务厅批文,C公司并不因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就当然地取得了成品油经营资格,其本身还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成品油经营许可条件,如果其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即使其租赁了加油站场地、设施,依法也不能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享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主体也并未发生变化。

最后,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B公司出租给C公司的加油站土地、房屋、设备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B公司虽然坚持认为其与C公司之间是经营权的转让或租赁,不应当缴纳营业税,但并未获得行政复议机关和三级法院的支持。在德发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税务机关应尊重市场行为形成的市场价格,应纳税额核定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但如果在拍卖行为中存在影响充分竞价的因素导致拍卖价格过低,税务机关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有权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

相关启示

税收法律关系、其他领域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是各自独立,受不同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但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基础在于其他法律关系,更多的是对其他法律关系是否应税及如何应税的一种税法评价。一项民事交易行为,不能仅从形式上判定其是否为应税或非应税,税务机关应当扩大视角,谨慎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明显违反其他领域法律规定的情形。税收作为民事交易的一种经济成本,部分纳税人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总是希望能将其降至最低,往往会采取一些方式对纳税义务进行规避,如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实质交易,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

税务机关虽然不承担裁决民事法律关系或履行其他领域行政法律的职能,但在履行税收征管职能过程中,尤其是当民事行为可能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时,税务机关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必须要对相关民事行为的内容、性质、特征、交易目的进行识别和判定,以更加准确地对是否应税和如何应税进行评判。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实质课税的要求,即在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透过各种民商事行为的表面,看清其本质,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判断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类似本案的疑难争议案件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执法人员不仅要掌握税务法律法规知识,而且需要熟悉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领域内的规定,才能作出合法合理的税务处理决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中所涉及的民事主体、债权、物权等规定将会影响到税法立法,更将对税务执法产生深刻影响。在日常税务执法中如何准确处理民法与税法的关系将是税务机关的永恒课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胡宏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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